二维码

央视新闻客户端点击或扫描下载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3月起施行

公益资讯 2016年03月01日 15:58 A-A+

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关于公益广告的条款。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保障公益广告发展,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也是公益广告发展的客观需要。

《暂行办法》共十六条,其中第二条对公益广告作出定义:“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促进和管理公益广告工作中的职能,制定了公益广告的发布内容准则,规定了广告活动主体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体现了促进公益广告发展的思路。

《暂行办法》规定,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暂行办法》要求,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语言文字使用规范,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暂行办法》明确,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编辑:张迪 责任编辑:
860010-11210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