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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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民工援助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联合爱心企业倡导发起的,旨在改善农民工窘况,保护农民工的生命与健康,对农民工实行红十字人道主义援助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农民工援助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民工援助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专项捐赠;
2、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3、基金增值收益;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基金用途?
1、对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伤患者实行紧急援助;
2、开展农民工红十字健康救护培训项目
3、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
4、开展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
5、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其他公益援助项目
第六条 农民工援助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农民工援助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农民工援助基金。
第八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农民工援助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农民工援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农民工援助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增值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农民工援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农民工援助基金不做任何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年度筹资总额的10%为中国红基会的年度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向捐助者承诺:农民工援助基金将全力做到公开、透明。中国红基会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基金管理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对象:家庭贫困的进城务工农民
第十六条 资助原则
1、紧急援助:对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伤患者实行紧急援助;
2、量入为出: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援助方案;
3、定向资助:根据捐款人意愿,开展符合本基金宗旨的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资助程序
1、审批:基金管委会根据资助原则对各项申请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对象及资助金额。
2、公示:获资助的项目和对象的名单将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3、合作项目款项划拨:根据与定点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国红基会财务部按照基金管委会审批的资助方案,将资助款划拨至合作机构指定账户。
4、个人资助款项划拨:中国红基会财务部按照基金管委会审批的资助方案,将资助款划拨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农民工援助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