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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建残疾人实验学校 保障重度残儿受教育权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 0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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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儿童将“入学有门”

广东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综合性残疾人教养实验学校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强实习生/佘宗明通讯员/肖培坚)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全省残疾人带来一连串利好。其中包括:“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设具有教育、康复、养护功能的综合性残疾人教养实验学校”等。昨日上午,省残联相关负责人围绕新《办法》的亮点接受了记者采访。

保障重度残儿受教育权利

据介绍,我省目前特殊教育发展较为落后,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各类儿童基本入学无门,排斥于义务教育之外。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省6至14岁学龄残疾儿童24.3万人,39.88%适龄残疾儿童不识字或未上过学。目前我省特殊教育学校70所,大多数农村没有特殊教育学校,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普遍面临无学可上的情况。

新《办法》重点解决不适宜在普通教育机构就读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

0至6岁残儿抢救性康复免费

省残联相关负责人说,康复是残疾儿童的基本权利,0至6岁是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的黄金时期,对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具有康复经济效益;政府应当为残疾儿童家庭减轻经济负担。

新《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0至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将使全省10万多名0至6周岁学龄前残疾儿童受益。具体的实施细则,省残联正在草拟,尽快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首次用法律形式明确“残疾人事业统筹金”

为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新《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省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给予扶持。

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按照15%的比例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中提取。其中,“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是我省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用以补贴欠发达地区,解决残疾人事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

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新《办法》规定,对残疾人实施各项补贴,包括:对义务教育阶段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给予适当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补贴;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在低保、五保户待遇的基础上给予生活补助金;对参加社保缴费有困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等。

新《办法》还规定了“残疾人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凭残疾人证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的优惠”,“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