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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标的慈善建议上市公司难普及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14: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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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比晚宴”使得慈善成为近期国人关注的重要话题之一。而作为积极响应巴比捐赠号召而裸捐的中国首善陈光标,也因此成了热门人物,近期陈光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企业应拿出一两成的利润做慈善。

    作为中国首善,陈光标的言行曾经一次次地感动着国人。在一次次的赈灾中,陈光标呼吁中国的企业家们应该将企业净利润的50%拿出来赈灾,表示一个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不要只流淌着利润的血液。这一次为响应巴比的号召,陈光标更是表示将捐出自己的全部财产。

    相比于陈光标本人的裸捐,陈光标建议中国的企业家们至少将企业利润的10%-20%拿出来做慈善,这个要求确实不高。不过,陈光标的建议显然行不通,至少在上市公司这一块行不通。即便中国的企业家们有意响应陈光标的建议,实际上也没有可操作性。

    陈光标如果是建议企业家本人将属于自己的财富或每年新增的财富拿出一两成出来做慈善,这当然没有任何问题。财富是企业家个人的,他们当然有权处理自己的财富。如果是私人企业,企业家们拿出一两成的利润做慈善,问题也不大。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果企业家们拿出企业利润的10%~20%出来做慈善,这就不妥当了,哪怕是公司的董事长也不行。

    上市公司的财产属于全体股东。企业的净利润除了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基金之外,其他的利润属于公司的全体股东所有,是要分配给全体股东的。企业家们没有权力拿属于全体股东的利润来做慈善,企业家们如果这样做了,这不仅是慷全体股东之慨,更是对全体股东利益的侵犯。企业的利润属于全体股东,即每个股东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财产。既然是每个股东自己的财产,该如何处置,其权力在于每个股东个人。个人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司的股东大会不能剥夺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即便是大多数股东同意,但也不能强制少数股东将自己的这一份财产捐出去。

    这正是中国慈善事业落后现状的真实反映。美国的慈善事业之所以发达,与其税收制度分不开。在美国,企业通过捐款可以减免所得税。例如,一个企业向社会捐出善款,且善款数额超过应缴税收的10%,那么该企业就减免10%的税款;如果不到10%,则可以在税收里扣除已捐出的部分。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扣除。但同时规定只有捐款给少数几个慈善机构才能得到减税的待遇,这样一来,不仅缩小了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也限制了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因此,要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仅靠陈光标们的呼吁和响应还不够,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相关制度的配套性改革也需要及时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