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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传统美德商业内涵有何不可?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2日 10: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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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英团

  近日,南京出现了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公司人员表示失物都是环卫工送来的,收取费用后立即给环卫工人提成30%。该公司收费也并非漫天要价,譬如补办一张身份证50元;公交卡、银行卡20元;营业执照、机动车牌100元。(9月26日《扬子晚报》)

  在我国,一提到失物招领,人们首先想到警察。南京这家公司有偿失物招领自然被视为“抢钱”。工商认为属于“超范围经营”,就连律师也认为,有偿招领属于“横刀夺金”,所获利润涉嫌“非法所得”,应给予没收。但是,掏了120元钱拿回所丢失的证件的陈先生却表示,没有丢失过东西的人,是无法体会失主寻找失物时的焦急心情的,付点钱却省了大麻烦,值得。笔者以为,雷锋精神是永恒的,即使我们不能达到它,我们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它。做好事不图名不图利,不计报酬固然好,但不可能每个普通人都能做到这一点。

  日本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拾得物的人有权取得一定的报酬;德国民法典第978条规定,在公力机关或交通机构中拾得遗失物的人,只有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德国马克时,才有权获得报酬;瑞士民法典第722条规定,遗失物交于失主的拾得人,有请求赔偿全部费用及适当报酬的权利,但没有规定明确的报酬取得标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可以请求其物价值3/10的报酬。事实上,我国法律上对有偿招领行为并没有禁止。

  丢失东西对任何人都在所难免,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很幸运地找回遗失物。从学雷锋、做好事性质的失物招领,到有偿的招领公司的出现折射出失物招领这一生活现象的社会变迁。就传统而言,由政府或者公益组织来组织无偿失物招领符合我们拾金不昧的文化传统。但笔者却以为,骂有偿失物招领属于“趁火打劫”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公民的不理智。把所有的事情都寄托于政府和公益组织现实吗?政府能忙过来?

  传统美德需要继承和发扬光大,拾金不昧需要提倡,但失物有偿招领已成为一种趋势。石家庄、沈阳、郑州等多个城市已有类似的公司以不同身份出现。法无禁止即为允许。我们不能固守在某一个死板的条条框框里看待新生事物。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公民能够接受有偿失物招领,我们怎么就不能接受有偿失物招领这个新事物呢?从这个层面上看,赋予传统美德更有生命力的商业内涵有何不可呢?而且,在合理价格的基础上,通过有偿招领这种形式,实现失主、拾主和中介机构三方“共赢”,正是实事求是的继承与发展传统美德。

  (作者系河南省法律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