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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公益诉讼或是出路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8日 14: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精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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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心的读者会注意到,国内污染企业很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污染者刑事责任更稀有,污染者只需交纳很少的行政罚款就能过关。政府承担主要污染事故主要责任的做法往往让企业无所畏惧。

  而在美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则需要面临巨额“惩罚性赔偿”诉讼。

  如此次对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环保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进行罚款,对紫金矿业开出了956.313万元的罚单,然而这个罚款总额还不到紫金矿业2009年总利润的1/500、2009年营业收入的1/2000。

  而可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10年4月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发生后,英国BP公司除了需支付112亿美元的清理油污费用外,还将面对一系列庞大的诉讼,以及近200亿美元的罚单。

  两者相比,差距巨大。

  马勇,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曾对美国的环境诉讼体系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在中国,污染受害者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既没有能力收集违法证据,又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在美国,往往是通过公益诉讼解决类似问题。”马勇说,在美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环保署会联合司法部代表国家对污染企业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以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为例,在相关的系列诉讼案中,除了直接受害的海边渔民提起诉讼,美国司法部代表联邦政府也对英国BP公司提起了诉讼。

  不过可喜的是,国内环保公益诉讼已有进展。7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中首次明确,环保部门可作为原告方,向污染企业提起索赔诉讼。8月份,昆明环保局就因为一起污染事故以原告身份对羊甫公司和三农公司两家养殖公司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这在云南属于首例案件。

  不过,在马勇看来,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只是针对各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并非法律。这对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且是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由自己决定,随意性极大。

  然而,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也让环保部门能否保持中立地位打上问号。以紫金矿业为例,2006年,该公司纳税占上杭县全部税收的近70%。对于这样的财神爷,地方环保部门显然难以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

  “我建议还是由公益性的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恰当,毫无利益瓜葛的第三方才能公正地行使权利。”马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