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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舟曲灾区捐赠财物者将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 10: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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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 根据中国政府网20日刊载的《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政府允许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此外,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意见》还明确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意见》,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意见》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为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还出台减轻灾区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的政策,包括: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灾区企业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免征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