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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关工勤岗位 优招就业困难者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10: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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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温薷)昨日,《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送审稿)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意见。其中表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将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街道应建公益性就业组织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是根据《就业促进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北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岗位,应当优先招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另外,街道、乡镇还应当建立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就业特困人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先为提供空岗信息的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对于适宜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

  自谋职业给予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北京市将对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和就业补贴。同时,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无固定工作时间、无固定工作场所和无固定收入的灵活方式实现就业,也被列入享受就业补贴的范围之内。

  按照规定要求,北京市每年将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安排部分失业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规定首次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失业、就业应急预案,在发生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时采取措施,对符合裁员条件而未予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 背景

  2008年,北京市为应对金融危机,曾出台了稳定就业的暂时性政策文件,规定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可申请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此次出台的规定意味着,北京市已将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临时性措施上升为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