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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照料”入法比“常回家看看”更给力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1日 12: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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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老年法拟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常回家看看”被写进法律,反映了社会在法律层面对老年人的关爱,但也反映出这一曾被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已到了让人忧虑的地步。

  随着社会发展,人员流动性越来越大,子女生活、工作的地点与父母所在地的距离逐渐增大,加之现代人工作压力剧增,很多时候,“常回家看看”成为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奢望。

  所以,在法律中提倡、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则可,但若希望以此起到强制性作用,恐怕难达目的。况且,大多数“空巢”父母理解子女在外的难处,即使子女一年难回一次家,他们也未必愿将子女告上法庭。如果父母宁愿孤独也不去起诉子女,那他们的养老问题又该如何解决?他们平时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力所不及的问题由谁来帮助解决?

  无论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政府在赡养老人问题上的义务。尤其在现代社会,特别是老龄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更有着不可推荐的责任,并且在社会养老问题上需要逐渐加大投入,将工作做得越来越细。

  因此,在将“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法的同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社会照料”被作为单独一章写进老年法。这是在倡导传统道德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社会养老方面的责任。

  相比较而言,将社会照料写进老年法,强调社会照料要进家门,比强调子女“常回家看看”更值得期待;强调政府相关机构的养老责任,比强调子女的孝心更管用。

  子女需要“常回家看看”,政府更需要“常进门看看”,只有两者都尽到义务,尤其是后者把工作做细做到位,“空巢”问题才能真正解决,老年人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和谐社会才能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