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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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1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在百姓消费领域,商家制定的一些条款曾多次现身各级消协点评的黑名单,也有消费者曾通过诉讼获得胜利。然而很多年过去,它们依然“霸气”十足,甚至成为某些行业的“潜规则”。
在201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记者重访这些顽固“霸王条款”存在的消费领域,呈现其现状。
1 【最终解释权】 类型:白纸黑字型
券卡皆声明“最终解释权”
【过去时】2005年4月,中消协公布“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指出商家以“最终解释权”推卸义务。2005年9月,中消协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在京通报“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最终解释权”再次上黑榜。
【现在时】近日,记者查看多家商场、餐厅的消费卡、会员卡、优惠券及店堂告示。在活动及优惠内容的最后均写明:“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在本报近期征集“霸王条款”活动中,网名“efferson”的读者反映,他持有的多张消费卡都有类似问题。在其提供的卡中,月坛麦乐迪KTV卡背面写明“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此外,名乐鸡煲定额消费卡、三洋干洗洗衣券也有“最终解释权”。多个商家表示,业内有这个“惯例”,消费者正常消费,不出现纠纷,一般不会使用“最终解释权”。
2 【禁止自带酒水】 类型:店有店规型
“禁带酒水”店规不敢违
【过去时】2006年,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宣判。消费者王先生在湘水之珠酒楼自带酒水被收100元开瓶费。法院判决消费者胜诉。2007年1月,北京等4城市消协联合炮轰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2007年2月,北京消协和市饮食行业协会联合发出公告,不提倡设“谢绝自带酒水”的店规。
【现在时】王先生胜诉只是成功个案,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仍畅行无阻。近日,记者走访亚运村、左安门等地饭店,依然有“禁止自带酒水”的提示。昨日,在左安门内一家餐厅,“谢绝自带酒水”的条幅挂在服务台。员工称:“如果你点的酒我们没有,可以帮你买,如果一定要自带酒水,每瓶加收10元至50元开瓶费”。餐馆人员表示,顾客非要喝自己带的酒,也不会强行阻止。对于相关部门要求清查不合理条款,多家餐厅人员称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