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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基金会需公示自身与企业“关联关系”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0日 1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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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政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规范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做了更为可操作性的指导。

      匿名捐款仍要开票据

      为推动公益组织透明化,业内专家呼吁捐款人要有索要票据意识,此次《规定》对基金会做出明确要求。

      《规定》要求: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捐赠直接给受助人基金会不得开票据

      针对去年慈善总会未收物资却开具免税发票事件,此次《规定》要求: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关联关系”需公示

      去年的“郭美美事件”让公众对公益组织与企业或个人的关系产生了强烈质疑,对此,《规定》要求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自身及关联关系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此次《规定》印发前,曾有30余家基金会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议,此次《规定》对建议有所回应,基金会中心网执行理事、万通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李劲表示:“作为从业人员,我们非常希望政府和民间能够持续这种出于善意的良性互动,这样的尝试,对整个公益组织来讲,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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