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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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12日电(记者吴晶)针对媒体报道的部分地区小学、幼儿园购买的校车“办不了牌照,无法取得校车标牌”的问题,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2日表示,校车上牌照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不是一回事,两者须齐备,校车才可安全上路。
这位负责人指出,校车是机动车,要上路行驶必须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在车管部门取得机动车牌照。只要是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符合规定的车辆,车辆管理所都应为其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校车也不例外。
但是,校车上了牌照后,还不能立即用于接送学生,还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这也是《条例》为保障校车安全所建立的最为重要的制度。《条例》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的程序做出了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
此外,《条例》也规定,《条例》实施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据此,在过渡期限内,只要是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都可以作为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校车,但作为校车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强调,各地要按照“既要保障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坐”的原则做好过渡期的各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依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合理设定过渡期。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即使在省级政府出台实施方案之前,也要依据《条例》的规定,保障当前学生乘坐安全车上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