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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企业应公布环境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8日 15: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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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我国要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二恶英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环保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九部委近日提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到2015年,我国建立比较完善的二恶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强度降低10%,基本控制二恶英排放增长趋势。

  二恶英排放将纳入环评

  九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提出,当前要重点抓好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等重点行业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降低单位产量(处理量)二恶英排放强度。

  今后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充分考虑二恶英削减和控制要求,将二恶英作为主要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有关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二恶英排放监测,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从源头控制二恶英产生。

  依照《意见》,新建焚烧设施,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工艺指标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应实施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应每季度采样检测一次,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恶英排放企业每年一测

  《意见》提出,要完善二恶英排放申报登记和信息上报制度。排放二恶英的企业和单位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恶英排放监测,并将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应逐步开展环境介质二恶英监测工作,重点是排放源周边的敏感区域。建立二恶英排放源动态监控与信息上报系统,分析排放变化情况,对二恶英削减和控制过程及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的监督性监测和监管核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限期整改。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对废弃物焚烧装置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二恶英的监督性监测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 新闻背景

  我国缺乏二恶英排放数据

  我国17个主要行业二恶英排放企业有万余家,涉及钢铁、再生有色金属和废弃物焚烧等多个领域。中国二恶英的排放、污染研究的监测数据十分缺乏。

  由于受到分析水平和成本的限制,仅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做过相对较多的监测和调查。依据一些少量的监测和研究数据,尚不足以准确确定中国所有二恶英排放源的排放因子。

  2004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指出,中国是当前全球二恶英排放量较大的国家之一,且对二恶英的排放和污染水平了解仍十分有限,控制二恶英污染是中国履行这份公约的最大挑战。《国家实施计划》也承认,中国关于食品、饲料和机电等商品中二恶英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完善,一方面难以对国内产品依法监督,也难以阻止国外含二恶英的商品进入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