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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评估走向制度化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8日 1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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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访: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巡视员廖鸿

  中国社会组织评估走向制度化

  ■ 本报记者 于佳莉

  近日,民政部出台了《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简称“新规”),这是民政部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社会组织评估加以规范。新规出台后,引起了各地民政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广泛关注,很多人士表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自此“有章可依”了。为了更好贯彻执行该新规,1月13日,《公益时报》记者对话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巡视员廖鸿,深度解析此次新规的相关规定。

  以制度规范评估工作

  记者:这次民政部出台新规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是不是在过去三年社会组织评估中发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廖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开展三年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对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各地没有关于社会组织评估方面的部门规章,地方各级在社会组织评估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化”问题。

  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和制度,有的地方在评估时候执行得比较严格,而有的地方评估标准却宽泛一些,同样一个级别评估的标准出现了差异化,各地的评估不在一个起跑线上。

  记者:过去三年,社会组织评估对鼓励其发展,鞭策其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出台的新规有什么更加重要的意义?

  廖鸿:此次新规的出台主要是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完善评估工作机制。对于一些过去界定“模糊”的行为用制度的形式加以奖励或者惩罚,从政策层面更好落实相关文件。

  记者:比如之前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哪种行为,这次新规加以制度性的规范了?

  廖鸿:新规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其实,在过去评估工作中,民政部也要求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但实际中还是有个别地方有收费的“苗头”,以各种名义收取点费用,这些都是实际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而此次新规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积极健康发展,从制度层面明确规定了这一点,为社会组织发展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所创新

  记者: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此次新规相比以往,有没有一些创新性规定?

  廖鸿:此次新规规定,评估机构有两个,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之前只有一个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的设立是为社会组织“申诉”准备的,在评估过程中,如果社会组织觉得评估委员会不公平或者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都可以向复核委员会提出异议。复核委员会的设立主要是为社会组织评估创建一个客观、公平的环境,体现出公平、透明的原则。

  记者:在新规中看到,评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享受一些优惠条件,这有什么重要意义么?

  廖鸿:这些优惠条件让社会组织充分认识到评估的重要意义,不要觉得评估工作是可有可无,通过一些优惠的条件鼓励以及鞭策社会组织更加健康发展。这也是通过制度性的规定让社会组织切切实实看到“评估”的好处。

  比如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记者:新规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五年,而之前有效期是三年?

  廖鸿:是的,现在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五年,以前有效期是三年。这样就减少了社会组织频繁评估的次数,减少社会组织评估的压力。此外,对于一些评估等级不合格或者一些有问题的社会组织,在第三年便可以提出申请,以前都是五年后才能申请重新评估。此外,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两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这些措施从各个方面规范了社会组织的评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