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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修法保职工权益 拟规定女性经期劳动强度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 10: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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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日开幕。本次会议将审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查办危害民生案件情况的报告以及人事任免议案等。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日审议的《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关于女性经期保护的内容。

  现行条例内容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范围作业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女职工、未成年工人身伤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三千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内容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范围作业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经期保护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女职工、未成年工人身伤害的,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孕期产期哺乳期有保障

  该草案于2010年11月24日一审后,有意见认为,按照《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应当增加对女职工经期的保护。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对修订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昨天下午,重庆晚报记者采访了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陈昊。陈昊称,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经期“四期”是妇女们避不开的,由于《劳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目前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已经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证,但在女性经期保护方面,至今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

  陈昊说,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工种是女性经期时不适合做的,比如女司机在经期一直坐在驾驶座上,就对身体有很大的损害,女清洁工在经期长期接触冷水容易引起身体不适等。因此,在修订草案中,对妇女经期的劳动权利予以了保障。如果修订草案能获通过,希望有关部门能在条例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规定,比如经期可以请假等,并界定请经期假的具体条件以及假期长短等。

  经期假改为机动年假

  据了解,去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老婆干家务,老公发工资”的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今年就把“女性休经期假”作为提案递交本月中旬闭幕的全国两会,引起媒体和不少网民关注。有不少网友就表示,“鼎力支持出台这一政策。女人真的很不容易,经期本来就很痛苦,去公司上班精神不佳要被上司误会。请假呢,就要被扣全天工资。如果出台这项政策,实在是太人性化了!”

  也有网友对女性的就业前景表示担忧,有网友就指出,“这个提议表面上出发点很好,但实际上会使企业老板们不得不考虑用工成本,使女性就业机会减少。”

  经期是女性的一种生理反应,也是一种个人隐私,许多网友担忧这可能会把女性的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一位网友就谈到,“我觉得这样也太没有隐私感了,身边所有人都会知道你这几天来例假了。我觉得可以适当把妇女的年假增加几天,可以由自己选择怎么休。”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除对女职工的“四期”权利进行保护外,还在加班、入职、同工同酬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单位强迫加班

  以后可以说不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周休假日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坚持职工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

  要入职先扣证

  以后行不通了

  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正式工派遣工

  应当同工同酬

  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同样工作业绩的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非派遣职工,支付同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价格鉴证条例拟出台

  涉案财物估价将有据

  重庆晚报讯 从犯罪嫌疑人家里搜出的名画究竟值多少钱,关系到罪行的量定。对于此类财物如何确认价格,我市将有法可依。即将审议的《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草案)》拟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标的进行价格确认,为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