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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11: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广东侨网消息,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最近印发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应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办法》还对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印制、领购和核发、使用和保管、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
广东省所制定的《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法规中,强调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捐赠票据,给监管工作的落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次实行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统一管理制度,并可由捐赠人凭捐赠票据作为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体现,对广东省今后进一步规范捐赠以及加强侨捐项目监管工作有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