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爱公益频道 > 公益资讯 >

我国拟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10: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

  据悉,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

  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草案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草案第一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另外,对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不愿继续缴费或转接人员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