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09:4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5月15日专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作为较早成立环保法庭的省份,原有一批环保审判机构,成立15年却没审理过一起环保公益案件,环保法庭锐减且功能只是协助“执法”。专家指出,辽宁的尴尬暴露出环保公益立法上的不足,为保护更多人群的权益不受损害,亟待完善立法、堵住漏洞。
环境公共事件频发呼唤环保公益诉讼
去年以来我国发生多起环境公共事件,比较典型的包括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大连湾油污染事件。此外,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也再次敲响了环境公共事件的警钟。
在一连串环境公共事件的背后,如何在必要的行政处罚后施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共利益,一直是个难题。在这方面,建立使环保公益诉讼顺利运行的法律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手段。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曾因国企众多、环保问题突出,很早就成立了环保法庭,探索法院与环保行政部门合作,寻求解决环境执法遭遇困境时的司法助力,应对环保公益诉讼。
据辽宁省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王力兴介绍,1996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环保法庭,此后一段时期,沈阳下辖的县市区以及大连、丹东的法院也建立环保法庭。当时仅沈阳地区就有1个中院环保审判庭、多个环保法庭和环保巡回法庭,全省环保法庭的数量在全国一度位居前列。不过环保法庭自出现至今,未审理过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采访获悉,当初在辽宁“遍地开花”的环保法庭,大多已被取消,现存的只有沈阳两家县区环保法庭。
环保法庭职能“转舵”揭开立法缺陷
辽宁环保法庭15年间从无到有,曲折反复,本有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在实践探索中却出现职能“转舵”,即审理环保公益案件的功能缺失,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成为唯一的“职责”。
沈阳市东陵区环保法庭法官刘光厚向记者介绍,东陵环保法庭是2002年成立的,主要职能是:环保局对违法行为实行处罚后,最后多半会走到强制执行阶段,对此环保法庭予以协调;对拒不接受环保机关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法庭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强制执行,体现司法的威慑力。王力兴副局长也证实,环保法庭主要是配合环境执法,包括省环境监察局每年所立案处理的几十件环保案件,也需要环保法庭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