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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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民政部原部长李学举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发言中,为推动社会组织建设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建议:
一、转变观念,在进一步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从根本上厘清一些重大思想理论是非。
第一,要正确认识社会组织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系。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和管理主体力量之一,具有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无可替代的功能,要把社会组织建设纳入我国现代化建设大局之中,使之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二,要正确认识发展社会组织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关系。社会组织既是党的工作对象,又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重要社会基础。要广泛团结各类社会组织及它们所联系的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它们平衡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长期稳定。
第三,要正确认识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社会组织建设是我国社会建设的一部分,做好其培育管理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共同责任。特别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育尚不充分,更应当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像重视非公经济发展那样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像重视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建设那样重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设。
第四,要正确认识社会组织"管"和"用"的关系。对社会组织必须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鼓励发展,加强培育,重点扶持;对合法登记的,要正确引导,积极扶持,善加利用;对违规违纪的,要加强教育,依法规范,严肃查处;对少数搞渗透破坏的,要高度警觉,严加防控,坚决打击。同时通过发展合法社会组织来压缩非法组织的生存和活动空间。
二、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遇到的迫切问题。
一是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尽快出台政策,使政府购买服务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完善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奖励机制。
二是出台具体可操作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界定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减免的税种、幅度;扩大税收优惠的种类和范围,实行"公益慈善组织捐赠税收优惠"普惠制;建立社会组织票据制度。
三是进一步增强登记机关的力量。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对独立、统一协调、力量匹配的登记管理机关;省、市一级要建立专门的执法监察队伍;县一级要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彻底扭转基层监管失控的状况。
三、未雨绸缪,从宏观战略层面研究设计社会组织长远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制度框架。
一是从国家层面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指导思想、发展路径进行宏观长远设计,逐步构建起党领导下的以人民团体为主体、各类社会组织共同繁荣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组织体系。
二是在中央层面成立社会组织管理领导机构,吸纳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统筹领导力量,统筹制定政策,统筹工作协调,统筹任务落实。各地可比照此模式建立相应机构。
三是启动社会组织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鉴于目前社会组织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可先行出台《行业协会法》、《慈善法》等单项法规,以此为基础逐步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