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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公募基金会透明度堪忧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3日 11: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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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基金会总数将超2000家

  “预计到今年年底,基金会的总数将超过2000家,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将超过1000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杨岳在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上如是表示。

  2004年底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涌现出大量的非公募基金会,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基金会1843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846家。

  “非公募基金会是近几年来在我国成长起来的新兴公益力量和重要的公益组织类型。企业和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捐赠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为公益事业开辟了广阔的空间,极大地调动了民间捐赠的积极性,鼓励了民间的公益慈善行为。”杨岳说。

  非公募基金会对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社会建设过程中民间资源投入不足的问题。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非公募基金会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整体来看,非公募基金会数量不够多,素质不够高,多数面临能力建设困境。对内来说,内部治理有待提高,对外来讲,非公募基金会公信力还不强,难获公众信任。”杨岳说。而其中最为公众关注的,则是非公募基金会的信息披露也就是透明度问题。

  “在机构治理和管理的独立性,信息披露和公众的信任度,以及项目的实际成效等方面,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晓东说。

  12%非公募基金会无信息披露

  作为公益财产的受托管理机构,信息披露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应尽义务。《中国非公募基金会信息披露指南》通过对65家非公募基金会的信息披露状况进行调研后,得出结果显示:我国有9%的非公募基金会发起方或管理者一直遵循机构透明和公信力,对运营行为及核心信息进行客观完整地披露;5%的基金会由于不想被公众过分关注宁愿选择不披露,86%的基金会则选择了中间状态。

  调查发现,12%的非公募基金会未以任何形式进行信息披露,未披露的原因主要包括:机构负责人缺乏信息披露的法律意识;机构暂时没有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业内没有可参考的信息披露规范和指标;机构负责人认为信息披露需花费人力和财力,不愿花费时间和金钱等。

  此外,每个机构信息披露的程度参差不齐,其中主要原因是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指标和格式,而且有些内容报喜不报忧。

  据了解,2006年1月,民政部发布了《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其中,《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共十六条,规定了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信息、公益资助项目信息等,是首次对基金会信息透明进行国家层面的管理。

  目前,我国非公募基金会普遍依据上述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而公众或资助人需要的更详细、全面的信息则无法获取或很难获取。

  《指南》还显示,为了通过政府年检,获取捐赠资金,几乎所有非公募基金会对政府和捐赠者的信息披露都是及时和较完备的。但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如公众、媒体等,88%的机构选择有所保留的披露或不披露,其余12%认为原则上应该面向所有群体披露,但执行力度仍然不够。

  而在已经披露信息的机构中,其信息披露的程度参差不齐,披露的渠道较为分散。在65家机构中,政府主管机构的网站披露信息的有39家,占60%。其余40%中,除了4家国有企业发起的、在民政部注册的基金会之外,全部属于在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但在民政部信息网站和地方民政信息网站都没有其年检信息、年度报告信息或其他信息。还有个别机构在其官方网站提供全文阅读或下载。

  对信息披露的义务重视不够

  非公募基金会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享有诸如税收减免、志愿者无偿服务等特定的公共资源。同时由于是非公募基金会,拥有固定的捐赠来源,没有募捐的压力。一旦外界对非公募基金会的监督信息不完备,极有可能出现过度浪费资源、低效率,甚至出现贪污等偏离公益慈善宗旨等现象。

  《指南》指出,完备的、集中的、便捷的信息发布渠道也是非公募基金会履行信息披露的动力之一。否则即使披露信息,也缺乏途径被公众获知,只能沦落为形式主义。

  对于当前非公募基金会披露信息情况不佳的原因,《指南》分析认为除了机构负责人缺乏信息披露的法律意识,对非公募基金会所尽义务重视不够之外,一些机构没有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和经费,同时业内也没有可参考的信息披露规范和指标也是重要原因。

  “有些非公募基金会领导人认为他们不面向公众募款,只需对固定捐赠者披露信息即可。”《指南》完成责任人、北京瑞森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裁段德峰告诉记者:“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一些非公募基金会的发起人或领导人认为,信息披露不符合其低调慈善的愿望,之所以选择不披露信息是不想引起公众注意,也不想有过多媒体曝光和宣传。

  段德峰说:“作为从事公益事业的人,其善心毋庸置疑。但作为个人,可选择低调或佚名慈善。如以法人组织的非公募基金会履行公益行为,其财产属于公益财产,在信息披露方面就不能完全以个人特点为主,而是要履行法律法规,公开透明。”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透明化,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指南》强调,非公募基金会发起方、管理者和从业者需要对此有更积极的意识和更坦诚的心态,而不是以自身利益为取舍,只要披露的信息符合非公募基金会的公益宗旨,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涉及个人隐私,都应该且需要毫无隐瞒地披露。对于披露的信息,只要有合理的解读和说明,对公众进行正确的引导,机构的运营也不会因此受影响,相反会进一步增强机构的公信力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