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11月5日,《广西南宁市慈善总会义工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出台。它在为义工权益保驾护航的同时,规定慈善义工如果利用慈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将被取消义工身份。
不得强迫义工从事服务活动
据了解,为了鼓励、推进和规范南宁市慈善公益活动的开展,保障慈善义工、慈善义工团体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南宁慈善义工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规定了慈善义工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慈善义工从事服务活动,不得利用慈善义工的名义开展违背社会公德和义工服务宗旨的活动。
以慈善名义营利将被取消义工身份
“办法”规定,慈善义工在提供服务活动中受到侵害的,慈善义工组织应当协助义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义工服务的组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侵犯慈善义工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慈善义工团体与服务对象在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慈善组织帮助调解,也可依法解决。
慈善义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注册机构可取消其义工身份:违反义工组织纪律或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及不良影响;利用慈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