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爱公益频道 > 公益资讯 >

国内公益信托难脱尴尬处境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10: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公益时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本报记者 康婷) 中国信托业发展多年,从房地产信托到MBO信托,从出口退税信托到法人股投资信托,一个个风险收益特征迥异的信托产品不断推出,但公益信托的发展却始终缓慢。

  今年11月20日,在第八届上海理财博览会上,安信信托推出了关爱系列产品,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彩排中不幸高空跌落致残的舞蹈演员刘岩成为了关爱系列产品的受益人。

  据了解,关爱系列产品就是根据残智障等特殊人群家庭的需要而设置的。其目的就是希望能为残疾人士、残智障儿童等特殊需求的群体提供信托理财金融服务。除此之外,安信信托拟将作为受托人所获得信托报酬的10%的收益,无偿捐赠给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分析人士认为,这是我国首例关爱残智障群体类公益信托的面市,这意味着,我国的公益信托在更高层面上取得了发展,并为公益信托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安信信托尝试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推出了一款关注残障儿童的关爱系列类公益信托计划,成为中国公益信托领域首家‘突围’的信托公司。”

  另外,在11月初,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委托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一只完全公益信托——中铁·精瑞爱心信托。据悉,中铁·精瑞爱心信托是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为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受托人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资金为100万元整,期限为1年。

  安信信托和“中铁·精瑞爱心信托”们又让人们引起了对公益信托的关注。

  总是尴尬的公益信托

  2001年中国《信托法》颁布时,第六章中首次提到了公益信托,但近十年来,我国的公益信托发展仍然处于尴尬的境地,该类信托屡屡出现“叫座不叫好”的局面。我国现在虽然出台了《信托法》,但是只是出台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公益信托并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所以很多信托公司无处下手,无法操作。

  “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公益信托的作用得到重视,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但是《通知》却仍然没有解决公益信托的可操作性问题。

  制度的缺失、监管的缺位,往往令信托公司无所适从。“审批非常麻烦,再加上相关法律不完善,一不小心,就容易违规,这对于信托公司来说,风险很大。”一位信托行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此外,国内在信托业务税收制度中,还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在不动产的信托设立转让过程中,这给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营带来极大的困难。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时要交一次税,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还要交一次税,对于同一税源产生二次征税。

  安信信托董事长张春景曾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在我国信托业务税收制度中,对于公益信托不仅没有税收优惠,反而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十分打击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的积极性。

  据了解,中铁信托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信托“凝聚力量、传递爱心”的独特制度优势,给灾区人民持续关怀与帮助,近年来推出了“衡平爱心系列”、“普益爱心信托”等多个公益信托,共筹集善款700余万元,产生了良好的公益示范效应。

  而“中铁·爱心(助学)系列信托”自2010年10月起至2010年12月31日,凡投资者认购中铁信托约定的集合信托理财产品一份,中铁信托将以投资人的名义向四川省希望工程捐赠人民币100元,定向用于贫困中小学生助学,该捐赠对投资人的信托本金和收益不会产生影响。

  对于此公益信托的目的,中铁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灾区的灾后重建及教育事业援助等,包括但不限于校舍建设,教育基础设施、贫困学生助学与帮困等领域。

  挖掘公益本色

  公益信托最早发源于英国中世纪,如今已经形成了一个十分成熟而又完备的运作体系。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公益信托在业内却呈现出举步维艰的局面,信托制度还没有在公益事业上起到应有的增值、保值、传财、风险隔离等重要功能。

  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运用。英国是信托业的鼻祖。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但随后在美国、日本等国得以继受并迅速发展。在美国,信托适用的范围极广,领域甚宽,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共政策,可由当事人依据不同的目的创设各种信托,如教育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信用信托、慈善信托等等。

  不过任凭信托如何海阔天空地发展,信托在它的鼻祖地始终投有脱离其本色。历史上,英国人就习惯于死后将财产捐献给社会.以弘扬宗教精神;现实制度中,英国也对公益性质的信托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人们将财产捐献于公益事业。如今,随着公益慈善活动在全球富人家族中的愈发流行,出于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而设立的各类公益信托也随之在全球盛行。

  作为公益信托运营的主要模式,美国现代基金会涉及的领域,包括教育、科技、农业、医疗、卫生、宗教、艺术、文化、环境保护、贫富差距、种族平等等问题。

  利用公益信托发展公益事业是美国的重要举措,公益信托的设立十分方便,无须注册登记。美国民众的捐赠意识强烈,据税务局统计,平均家庭年捐赠额高达1000多美元。社区基金会是美国最早利用信托制度、结合民间力量从事地方公益事务的基金会,也是当今美国慈善事业中发展较快的机构,目前数目约有600多个,资产总额达230亿美元。

  截至2008年5月,我国尚无公益信托的成功尝试。汶川地震之后,“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以公益信托方式推进灾区的教育事业,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尝试。

  汶川地震发生后,公益信托的作用得到重视,于是,不少信托公司纷纷尝试“类公益”信托产品,然而,就目前而言,公益性质和“类公益”性质的信托计划,其在国内仍屈指可数。而得到公益信托审批及设置监察人的信托计划,则更是少之又少。

  公益信托现雏形

  2001年中国《信托法》颁布时,第六章中首次提到了公益信托,但我国公益信托的尝试始于汶川地震后,尽管如此,在多年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公益信托的雏形,现实中所存在的公益信托的雏形也为公益信托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例如在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设有中国青基会公益纪念基金。该基金以长期资助青少年发展事业为宗旨,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获得基金的命名权。共分为四种类型:创始基金、专项基金、遗产基金和公共基金。还有类似“希望工程——金龙鱼农民工助学基金”、“濮存昕爱心公益基金”等专项公益基金。还有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公益基金,例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助残基金、劳保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都是公益信托的雏形。其中,最具名人效应的杨澜“阳光文化基金会”,就是巧妙地利用信托制度结合慈善事业,促进文化交流、环保和教育方面发展的一个典范,但其运用信托制度发展公益事业之事宜也鲜为人知。

  这些情形的存在无疑表明了现实的一种需要。但是这些“公益基金”无不存在管理和运营上的问题。为什么不能依照信托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规制呢?

  分析人士对此认为,首先,信托法中规定了公益信托的原则和一般规则,但是却没有明确相关事项,导致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而难以适用。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管理中很多事项,例如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辞任、受托人的变更、公益信托的检查、公益信托目的的变更、公益信托的终止等都需要管理机构的批准和监督;但目前尚未确定究竟由哪个政府部门作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致使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管理无从谈起。其次,国家没有为公益信托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信托法第61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是具体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措施,例如税收措施还没有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和组织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当然民众对于信托的陌生感也是原因之一。

  信托登记制度成突破口

  在公益事业的发展道路上,由我国信托制度拓展、创新,从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快速发展的时代已经日趋成熟。

  但是制度的缺失、监管的缺位,往往令信托公司无所适从。信托体制尤其是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体制的完善,制度和机制的配套,是当前信托业务发展的首要任务。

  发达国家的公益信托或公益性的私人基金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避税功能,特别是面对高达45%的遗产税,公益捐赠就成了公民的不假思索的捐赠目的。

  相比较而言,我国尚无遗产税,也没有对公益信托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相反,国内在信托业务税收制度中,还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在不动产的信托设立转让过程中。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时要交一次税,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还要交一次税,对于同一税源产生二次征税。

  同时,公益信托法的原则及规定,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相关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哪些是有权批准信托成立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等,这都给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营带来极大的困难。

  此外,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指某一类受益人,没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因此《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但是《信托法》或其他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未履行监察职责时的责任认定等问题。

  而信托机制在参与公益事务,为社会资源与慈善事业之间架桥铺路,为基金会资产管理服务以及扩大富人阶层慈善意识等方面,都将能起到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财富快速积累之际,抓紧建立和完善慈善制度和机制,特别是建立和健全公益信托相关的法制法规,将为公益信托在参与公益事业,尤其在扶贫救灾、振兴意识与文化以及环保等方面,将会起到更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证监会正在争取国务院办公厅尽快通过《信托公司信托登记试行办法》,办法通过后,信托登记问题也将迎刃而解,这将为公益信托的发展奠定基础,目前限制公益信托发展的种种障碍,也都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