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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子女常回家看看”入法可行性不大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1日 10: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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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公布,“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望成为法律规定。昨天,中国社科院老年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伊密在做客北京城市管理广播时,公开质疑了这一新立法的可操作性。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通过的。据了解,新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当前,北京空巢家庭已达70%左右。根据统计,空巢老人因情感孤寂,已成为自杀率最高的群体之一。在调查中,不少老人都说到,自己愁的不是生活和钱,而是孤独和寂寞。他们希望子女有空能回家看看,哪怕打个电话也好。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便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产生的。

  “这个倡议很好,但作为法律来讲,必须具备可操作性,而‘常回家看看’到底该怎么界定,真正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伊密说,这个“常”是什么概念,法律能否规定一周回去一次,还是一个月回去一次,一次多长时间?既然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便没有操作性。同时,法律能不能把常回家看看、打电话列入到工作考核标准中?这同样也没有可行性。“常回家看看”作为一种理念、观念和要求是应该的,但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就没有太大可能性。“如果不能操作,法律就形同虚设,那么其尊严和威信也会大受影响。”

  “毫无疑问,子女在有空的情况下,应该力争多回家看看,但这只是对老年人精神关怀的一个方面。”伊密指出,社会家庭应该分别承担起不同的责任,从国家层面讲,社会应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精神慰藉服务,比如广播、电视要有一档比较好的老年节目,可以经常跟老年人沟通,为其进行生活引导;而社区应该多举办一些文化活动,把老年人组织起来,让他们老有所乐。这样不仅获得了社会价值、经济价值,老年人在精神上也会得到很大安慰。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姜向群表示,原来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已经有了保证老年人得到精神慰藉,实际上也是从精神、心理上来保障、关注老人。这次修订主要是想把这一点细化得更具体。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都是从经济保障、权益保障这个角度来关注老人。至于“常回家看看”,国外也没有这样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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