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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发展壮大的前提:承认社会财产存在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6日 12: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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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话人物

  张弓惊:独立学者。中国唯一公益专题类报纸《公益时报》前总编辑。《中国慈善捐赠发展蓝皮书2003-2007》(中国社会出版社)副主编。全球品牌公益营销专业机构够优机构总裁。

  “正是因为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市场经济才得以顺利实行。现在,我国要发展公益事业,也必须承认社会财产的存在,并且保证社会财产属于全社会,乃至全人类,谁也不能无缘无故将之据为己有――包括国家,包括捐赠者自己。”

  “可以毫无顾忌地说,公益组织是可以经营的,甚至是可以参与市场竞争的。唯一不一样的是,公益组织不能为经营而经营,经营收益不能用来分红。仅此而已。而且,我认为,这正是公益组织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点。

  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信息沟通直接而迅捷,这使得面对社会热点事件时,民意可以肆意的宣泄。然而,也正是由于充斥于耳目间的信息量过大,于是,一方面是热点事件频发,公众注意力不断转移,另一方面,很多热点晾凉之后仍搁在原地,有多少人还在关注?

  虽然“郭美美事件”在一片喧闹和问责声中曾被掀到了最高潮,但是也逃不过被晾凉的宿命。这个过程中,有多少人拍着胸口暗自喘息,随着公众注意力的转移而回复心安理得,又有多少人愤怒和谴责发泄完之后,只剩下一片心伤和无力。

  不过,尽管心伤,尽管无力,但我们不能选择遗忘,选择自我欺瞒,只要我们还有思考的能力,那么,我们将会继续前行,凭借一己之力,探寻虽迷茫但终将被历史拨开雾霭的前路。

  所以,这一期的封面主题,我们对话张弓惊,深入浅出地研析中国公益事业目前存在的最大难题,即“承认社会财产的存在”。

  中华工商时报:从汶川地震的公益事业井喷,到新近发生的一些公益机构备受质疑。应该说,从没有哪个时代,公益事业受到这么广泛的关注。您怎样看待目前的现状?

  张弓惊:公益事业发展壮大,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汶川地震、

  玉树地震这样的大灾大难,让这种发展得到集中的展现。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操办一切,也做了不少公益性质的事情。但是,就我理解,严格意义上讲,凡是政府所作的,就不能叫做公益,因为政府收取纳税人的税收,本身就有维护社会发展平衡的责任。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可以名正言顺地拥有资产,并可以通过成立企业组织让其保值和增值;同时,也因为各种条件的差别导致诸如区域、群体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环境问题等突显。这些问题政府当然责无旁贷,但是因为要对全体民众负责,从而被要求绝对公平的政府,在很多情况下会显得力不从心。

  这种情况下,公益事业的发展水到渠成。

  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多次提到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管理的问题,乃至民政部日前公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怎么样暂且不说,实际上都说明了一个问题――我们国家,从上到下,越来越认识到了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好现象。

  中华工商时报: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公益事业,这似乎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一个共识。在这个共识下,有关部门和现存公益组织都在努力。您认为公益事业的发展,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张弓惊:现实情况下,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壮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很多人说是体制问题,公益组织登记不容易。于是,民政部也出台了有关政策,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不必另找婆婆,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即可。

  放开登记,就万事大吉了吗?我认为不是,放开登记,最重要的一条其实是:承认社会财产的存在。

  什么是社会财产?我以前做过一个比喻,社会好像一张桌子的三条腿:政府、企业、非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叫公益组织,或者叫NGO或NPO)。政府通过税收等形式形成国有资产,或者叫全民资产;企业作为典型的私产,以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目的。在这两种资产之外,还应该有一种资产,我给其起了一个名字叫:社会财产。

  社会财产,顾名思义,就是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属于全社会、甚至可以说是属于全人类的资产。这种资产,一般是通过捐赠以及公益组织自身通过各种方式保值增值得来的,只有管理者,即公益组织,而没有所有者――也就是说,谁也不能无缘无故将它据为己有,包括国家、包括公益组织的管理者。

  中华工商时报:您讲的这个“社会财产”的概念怎么理解?在您看来,承认“社会财产”的存在,为什么会显得特别重要?承认“社会财产”,对于捐赠者和公益组织有什么好处?

  张弓惊:正是因为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市场经济才得以顺利实行。否则,你的财产随时都有可能被国家或者其他机构拿走,谁还会愿意去开办企业创造源源不断的价值?

  现在,我国要发展公益事业,也必须承认社会财产的存在,并且保证:社会财产属于全社会,乃至全人类,谁也不能无缘无故将之据为己有――包括国家,包括捐赠者自己。

  怎么理解社会财产?比如,比尔?盖茨的微软,其资产全部属于私有财产。他捐赠成立了比尔和梅琳达基金会,那么,这个基金会的财产就属于社会财产了。盖茨和他的基金会的管理团队,有在公益原则下的支配权,但是没有所有权。这个基金会虽然注册在美国,美国政府也不能随便命令他们做什么,即使美国发生巨大灾难也不行。不但不行,一旦私人将财产捐献出来成立公益组织,政府还应该给予相应的免税政策。

  当然,正因为是社会财产,政府也会出台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以保证这笔钱首先支出必须在公益事业方面;其次,谁也不能将其据为己有。这实际上也是为什么美国富人愿意临终前,将包括股票在内的资产捐赠出来设立基金会的原因――规避遗产税以及保证基业长青。

  中华工商时报:既然“社会财产”属于社会,谁也不能无缘无故将它拿走。那么,“社会财产”是怎么被管理的呢?社会财产是怎样实现保值和增值的呢?能用来经营吗?

  张弓惊:规避遗产税好理解。直接继承,税率很高。捐赠出来,就好多了。保证基业长青的原理是这样的:谁敢保证后代不出个败家子?可是,一旦成立基金会,败家子再败,也不敢将基金会的资产赌博赌掉或者随便卖掉据为己有。公益组织一般有“尊重捐赠人意愿”这一条,所以后代可以作为捐赠者代表管理基金会,但必须保证做正事。否则,法不容情。

  前段时间,公益组织能不能经营的问题被讨论了很多。实际上,这本身是个伪命题。有人问我,我说:不让经营,公益组织怎么能够使资产保值增值、保持可持续发展?难道仅仅靠持续不断募捐?

  可以毫无顾忌地说,公益组织是可以经营的,甚至是可以参与市场竞争的。唯一不一样的是:公益组织不能为经营而经营,经营收益不能用来分红。仅此而已。而且,我认为,这正是公益组织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点。

  现在已经有企业家捐献股份给公益组织了。这样,公益组织就成为一个持股方――不让持股方经营,不体现持股者的权利,要股份有什么意义?当然,公益组织经营,一定不要去做商业冒险(在很多国家,对于公益组织的经营风险是有严格规定的);但是,为了保值增值的经营没有错。

  中华工商时报:既然是社会财产,捐赠者或者捐赠者的代表不能随便将他拿走,国家也不能随便将他拿走,这部分资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那么,曾经有过的捐赠收入被国家安排的情况合理吗?

  张弓惊:包括保值增值,包括品牌的打造,其实都是一种经营。既然是经营,就必须有专业的人才。当然,从事公益行业,必须有高尚的,为公益事业献身的精神。但是,你不能要求这些高素质的人领取低的不能再低的工资。当年,唐骏做陈发树基金会的经理人,声言只要1元年薪。我说:这不是个好榜样;公益领袖都这样学,公益事业就死了。

  为什么?公益要发展,公益组织就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加盟。高素质的人,本身成长成本就很高。一个年薪12万元的公益组织领导,能够用1万块钱做成的效果,让一个年薪1.2万元的公益组织领导,花100万元也不见得能够干的出来。哪个更好?这是显而易见的。地震来了,大家一窝蜂捐款,可是款捐过来,要把好钢能够用在刀刃上,需要人才去做啊。

  汶川、玉树地震,最后国家出台政策让捐款统一归财政部门分配,公益组织颇有微词。我与一些领导交流过,他们说: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他们是看到了目前公益组织的“人才匮乏”。我不敢苟同这样的说法,但有一点:政府拥有的专家,肯定比公益组织多。我的问题是:这数百亿的捐款,全部给公益组织自己去用,就10%甚至只有5%的管理费,够吗?

  中华工商时报:民众对于公益组织管理费以及操作方法的质疑,您认为原因是什么?怎么才能让公益组织名正言顺地使用其管理费,领导人名正言顺领取高工资,从而提高管理水平?

  张弓惊:数百亿管理费的10%,粗算之下是很多的。但是,抗震救灾不是简单点的发钱,会数数就行。做企业的想一想,做一件事情,我们的管理成本是多少?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家应该比谁都精,他愿意高新聘请好的经理人替他打理,就是为了提高效率,花小钱办大事。公益组织呢?有些组织还信誓旦旦降到5%,我质疑其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

  这是明摆着的事情。可是,大多数情况下,民众不理解,他恨不得自己的捐款全部发到灾民或者受捐者手里去,公益组织不要留下一分钱管理费。担心民众不理解,或者公益组织真不理解,就信誓旦旦承诺极低的管理费,这其实是公益组织走向恶性循环的迹象。当然,用捐款去买玛莎拉蒂或坐公务舱是不行的;适当高薪却是高效率的保证。

  民众不理解,这本身是可以理解的。怎样才能让公众理解?公益组织应该理直气壮地站出来,说明公益机构运作的真相。公益组织怎样才能理直气壮地站出来?就是要做出真正的公益组织的样子,真正成为NGO(非政府组织)和NPO(非盈利组织)。

  当然,这里面有个国家的政策问题:承认社会财产的存在,让公益组织有条件真正成为公益组织。

责任编辑:李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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