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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募捐条例》正式立法 9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0日 16: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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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上海市募捐条例》日前正式立法,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来说,这部地方立法有何亮点?如何依照《条例》规范募捐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记者昨天约见了相关专家。

       亮点一首创募捐方案“备案制”

       作为上海的地方立法,《条例》具有很多创制性的内容,“备案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条例》要求,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募捐活动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募捐方案内容大致应包括募捐活动名称、目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等。

       “这是上海首创,其他地方立法采取的是行政审批方式。”参与起草《条例》的市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胡增耆指出,从审批到备案,政府与募捐组织的关系从过去的“审批关系”变为了“指导关系”,这有利于政府提高行政效率。

       备案不符合规定怎么办?《条例》规定: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发生变化的,募捐组织应及时告知市或区县民政部门。

       能做出这一改变,这和上海募捐活动的良好基础密不可分。目前,上海有100多个募捐组织,其中三分之二获得了公益慈善组织特有的“免税发票”.“一旦有人‘瞎搞',就会面临拿不到发票的窘境。”胡增耆说,通过对发票源头的控制,上海的募捐组织基本做到了规范操作。

       亮点二

       募捐活动中,公众感受最强烈的问题是什么?立法调查给出的答案是:信息公开不够、缺乏透明度。

       为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条例》明确:由市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募捐信息服务,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条例》还规定,募捐组织应当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使用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募捐组织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本组织上一年度的财物审计结果。

       从过去的“自我公开”变为现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市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方国平坦言,这将对基金会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工作提出挑战,基金会上下会严格贯彻落实,并将信息公开作为工作重点。他相信,“信息越是公开,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将越强。”

       信息公开的重要一环是监督管理。《条例》因此创制了信息查询制度。捐赠人有权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信息进行查询,募捐组织必须答复。捐赠人对答复有异议的,还可以要求核实,甚至要求政府核查。此外,对于“社会监督”,《条例》则规定:市民政局应当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亮点三

       募捐组织的工作经费如何列支?相关管理《办法》和《条例》早已明确:各级红十字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实践表明,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受、储存、转运和发放捐赠物资,实施慈善救助项目,都需要一定工作经费,但支出比例必须严格限制。胡增耆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了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四部分费用支出,但却没有支出项目和比例。此次,《条例》明确:因募捐、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工资、办公费用等必需的工作成本,国家规定可以在募集财产中列支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列支比例;国家没有规定列支比例的,应控制在已公布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已在财政拨款中列支的工作成本,不得在募集财产中列支。

       “这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规定列支比例的,募捐组织可以自行规定。这是一条大胆的规定。”胡增耆说,这一规定很有操作性,对成本管理留下更大空间,但“自行规定”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这其实是无形中的“一道阀”,势必会成为政府和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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