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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规定子女须“常回家看看”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 13: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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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春运第一天,在西客站内,一位返乡人身上背着“家和万事兴”的牌匾回家,与父母妻儿团聚。(资料图片)京华时报记者胡雪柏摄

  京华时报讯 昨天,关乎1.85亿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拟定为中国老年节,“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

  养老服务体系居家为基础

  法律修改“脱胎换骨”,从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草案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草案新增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为给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订草案设立专章,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据了解,一些地方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出现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或者隐患。如很多城市六七层楼的居民楼房没有电梯等,亟待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和完善。

  草案为老人寻找养老地

  针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草案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以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草案特别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焦点·养老

  “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

  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解读: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1999年央视春晚唱红了《常回家看看》,这首歌因表达了父母对子女的心声而广为传唱。草案明确,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专家表示,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大力倡导赡养人经常看望慰问老人。但如何入法,语言上要仔细推敲。

  草案明确,赡养人应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也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草案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草案也对政府部门的责任作出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高龄津贴护理补贴入法

  草案规定,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草案还明确,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解读:相关调查显示,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人。作为世界上失能老人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面临的照护服务压力可想而知。

  根据草案,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法律的修改无疑适应了形势需要。养老问题专家杜鹏博士表示,逐步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应对照护服务压力的有效途径。同时,应考虑给予失能老人护理津贴。

  修订草案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为适应形势变化和需要,草案还新增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国家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老年人商业健康保险。

  业内人士表示,修订草案吸收地方实际做法,规定老龄津贴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

  □焦点·权益

  常住一地老人享同等优待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解读:根据草案,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同时,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北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崔文星认为,增加“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有望使外埠老人在免费乘坐公交车、优惠购买公园门票、享受老年人养老服务券等方面的限制得到改变。

  草案还明确,法院、检察院、警方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房屋过户问老人真实意愿

  草案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解读:近年来,子女、亲属非法骗取、盗取老年人财产,遗弃、虐待老年人的事件时常见诸媒体。为更有力维护老年人权益,草案明确,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损毁应由老人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此外,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草案还进一步增加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北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崔文星表示,草案在老年人人身、财产保护等方面,强化了刚性约束。“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多数情况可能不足以构成犯罪。如何对这些行为加以遏制,也应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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