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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范见义勇为权益保护 统一明确抚恤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0日 10: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广播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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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从此或将退出历史舞台。国务院办公厅今天(26日)发布《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规范了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统一明确了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杨国英介绍,意见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就是统一明确了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和补助标准。对于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况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嘱特别补助金。

  杨国英:不属于那几种情况的,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正排职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经费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上规范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应有的保护措施。近些年,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出台了相应法规,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家庭给予保障。

  拯救好人,也少不了民间组织的参与,53岁的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就是其中一位。他于2008年5月19日创办了“中国好人网”,专门帮助生活陷入困境的好人、让他们获得好的回报。

  谈方:我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发现,在不回避问题、正视问题的同时,应该把现实中成千上万的好人、社会的阳光正气告诉同学们,引导他们做老老实实、勤勤恳恳的社会建设者,而不是牢骚满腹、怨天尤人的焦急的批评者。

  《意见》的发布,使得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从地方行动、民间行为上升为国家行动,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让“英雄流血不再流泪”从此成为国家意志被贯穿。

  许多人由于见义勇为而致残致伤,所以在医疗方面,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因负伤,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以通过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杨国英: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特别是有就业需求、有就业愿望的,把他们列为重点纳入就业援助,首先把这部分人作为帮扶就业的重点。特别是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一定要给予见义勇为人员优先优惠。如果见义勇为人员想进行个体经营,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优惠。

  同时,《意见》规定,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杨国英说,如果在异地发生见义勇为,也要保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避免待遇落实出现空白。

  杨国英:对于发生在异地的见义勇为人员,文件也明确规定,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告知见义勇为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共同落实好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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