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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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网站公布了民政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是在现行法律政策基础上,对基金会等公益组织运作中的一些具体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这些年,国内各色基金会遭遇的公信危机,基本就在于粗放型的规矩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规则极不合拍,以至为寻租贪腐提供了体制性漏洞。截至去年底,国内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组织有2500多家,同比2005年翻了一番,总资产超600亿元。在基金会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基金会组织专业化程度低、内部治理不规范、信息公开水平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经历了郭美美事件、中非希望工程造假、河南宋庆龄基金会违规投资等接二连三的丑闻之后,重整秩序、重塑公信,已成为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当务之急。
值得肯定的是,民政部新版的《规定》为重构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法理而言,基金会就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而公开则是其赢得公信的底线。前几日,小传旺事件中收取社会捐赠的志愿者组织“天使妈妈”一度受到网友质疑,就因为未曾及时公开收支信息。可见,任何时刻,规范的信息公开对基金会而言都如生命般重要。
此次颁布的《规定》,亮点有三:一方面,明确了基金会较短的信息披露周期。这也意味着相关信息从“应该披露”走向“强制披露”,有了时间节点,更便于舆论“按‘时'索骥”,为此后的问责提供了可靠依据。譬如《规定》要求,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小于或等于3个月的,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正如民政部前慈善司司长王振耀说,这一力度“已经趋于国际标准”。此类具体而富有针对性的时间要求,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套上了一道制度化的紧箍咒。
另一方面,强化了基金会底线的公益性要求。增进公共利益,禁绝与商业牟利有染。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不论是草根组织,还是“正规军”,只要是非营利活动都可以获得基金会的资助;二是关上了基金会借壳入市的大门,防止公益基金成为不当得利的唐僧肉。譬如《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等。
此外,细化了基金会从成本到监督方面的严苛标准。试行的《规定》与4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明确了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应计入“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和“公益事业支出”的规定;将“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改为“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提出基金会内部制度的公开不再区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都应当予以公开。这些细节的变化,体现了《规定》不只是立足于信息公开,更着眼于整个基金会规范管理的制度构架。
当然,其实早在2006年,民政部就颁发过《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要求基金会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的信息、资助项目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告。遗憾的是,这些要求不少成了一纸空文。如今,新《规定》来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教训仍历历在目,要想真正管好基金会,让每一分善款都能善始而“善终”、让公开透明真正成为中国慈善的内生力量,还须更配套的执行力与监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