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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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国务院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一条例从2008年1月1日施行。然而,从施行的情况来看,不容乐观,对于不少私企员工而言,带薪休假成了一个梦想。
用人单位从成本利益角度出发,减少或不让员工带薪年休假,这不奇怪。然而,带薪休假是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不少私营企业职工无法享受到年休假,侵害了职工的法定休息权利。那么,私营企业职工缘何成无年休假“重灾区”呢?这是值得我们追问的。
其一,监管部门哪里去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保障部门是带薪休假的监管部门,应该主动对用人单位带薪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然而,不少私营企业职工享受不到年休假,监管部门却很少发现,这说明,有关监管部门在这方面是失职的,但是,谁来对监管部门问责呢?
其二,工会有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工会是为职工维权的组织,应该尽最大努力去维护职工的权益。很多规模民企也相应建有工会组织,那么,在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这些工会组织有没有尽到自己职责?
其三,被剥夺年休假的劳动者,是否得到了应有的补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于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那些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职工,拿到了法律规定的薪酬和补偿了吗?
必须正视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虽然规定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处罚却极其乏力。对于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只是“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也只是“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种轻处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难以起到警示作用。
虽然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用这些用人单位连法规明确规定的带薪年休假都可以明目张胆地逃避了,谁又来帮助职工追讨年休假薪酬和补偿金呢?看来,约束乏力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必要增加硬性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