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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现行环保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保法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制定的,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议修改。
汪光焘着重介绍了环保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也是修改时增加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
现行环保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内容包括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以及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同时,对应条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于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是实践中促进和加强环保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草案增加规定了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
——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是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现行环保法第四条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显然不符合时代要求。因此,草案顺应时代要求,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明确国家采取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草案补充完善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等基本制度,完善了有关具体措施,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草案从明确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和突发事件应对责任出发,相应完善了企业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责任制度,衔接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