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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什么单位都能搞“慈善募捐”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 09: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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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慈善事业立法工作。有代表称,今后借公益活动牟利或炒作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而颇受社会质疑的慈善公信力也有望得到提升。

  募捐主体混乱催生地方立法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慈善事业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诸如慈善组织、募捐和捐赠等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无法可依。

  市民政局局长杨雄跃表示:“目前慈善募捐主体比较多,不规范募捐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公众对慈善活动不信任。”

  宁波现在有多少募捐机构?昨天,记者从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了解到,目前在宁波活动的公募机构有40余个,其中截至今年4月下旬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各类基金会有19家。“对于公募组织的设立我们一直把关很严。”该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或许,由于宁波是全国闻名的爱心城市,在现实生活中,每当某个地方遭遇灾情或某人碰到困难时,有的组织或个人也不管有没有募捐资格,就利用各种形式搞募捐。有的单位在募集时还定标准,比如领导捐500元,中层捐300元,普通职工捐100元……

  “募捐发起随意、运作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迫使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快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负责人昨天表示。

  不是什么单位都能搞“慈善募捐”

  该条例草案对募捐主体做了界定,明确“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对于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活动,草案要求其会同慈善组织共同进行,并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所得善款纳入慈善组织统一管理。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另外,对于特定范围内互助性的募捐活动,该条例草案也做了灵活性的规定,即为了帮助特定对象,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所募得的善款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

  对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假借慈善名义骗取钱财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产品捐赠应提供质检书

  “甩捐”现象在公益界并不少见。有些企业将库存的没有办法再销售的产品直接捐给灾区、贫困地区、福利院,同时借助媒体的炒作,在博得好名声的同时又达到减少库存成本的目的。该条例草案提出,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的批量产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捐赠人捐赠专业器材的,应当提供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等后续服务工作。

  慈善组织要向社会公布收支

  不少捐过款的人可能都有疑问,我捐的钱都花在什么地方?该条例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制定年度慈善项目支出计划。每年慈善项目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但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对象和期限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慈善组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应当将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审计监督。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包括慈善资产状况,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情况在内的信息,捐赠人要求查询这些信息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提供。

  建议增加对“诺而不捐”的追索条款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赵永清建议,条例草案对捐赠者“诺而不捐”的行为应作出明确规定,捐赠人所捐赠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募捐组织应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合同。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合同或者捐赠承诺的,募捐组织应该向捐赠人追索;追索未果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