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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需要什么样的企业家?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10: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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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是所有企业家都对公益慈善事业有相同的看法,例如迄今依旧被《福布斯》列为首富的墨西哥富豪施力穆(Carlos Slim)就对比尔·盖茨和巴菲特的慈善宣言不以为然。施力穆过去50年投在慈善方面的资金高达数万亿美元,但是捐出个人财产的50%或40%都无济于事,做慈善取得的成就几乎为零。他旗帜鲜明地指出:减贫的唯一手段是增加就业。话虽然是这么说,施力穆依旧成立了自己的公益基金会,并捐出数亿美元,同时也为盖茨基金会捐款数百万美元。

  但施力穆的确提出了有意思的问题:对于企业家来说,如果将时间和金钱再用于创造就业,并且自己也投入精力去搞企业而不是慈善,是不是能为社会带来比搞公益慈善更多的好处?答案是很难说。施力穆的答案倾向于认为企业家的职能是搞好企业,通过提供就业以及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惠及社会。

  施力穆的看法假定了企业家创新能不能是源源不断,并且只能在商业企业领域里用。但企业家精神所指向的创新,只有企业家本人才知道。这不仅是说企业家在不同的年龄段,其创新能力有所不同,也是说在不同的领域,企业家的创新能力也会有差异。因此,当企业家自己选择从商业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时候,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家做出了一个“不好”的选择。

  实际上,公益慈善领域也不乏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这要区分两种不同的企业家。一种是在公益慈善组织里进行创新的,但其从事的依旧是NGO的工作。另一种是用商业企业来取代公益慈善组织的,人们通常用“社会企业家”来称呼这些人。

  可能会有人问:这两种方式孰优孰劣?公益慈善领域更需要哪种企业家?实际上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公益慈善领域有这两种不同的企业家进行竞争,将会有助于提高公益慈善事业的效率。微观金融领域的小额贷款实例也表明,两种不同的形式也可以并行不悖。

  不同地区和不同领域的公益慈善所遇到的问题并不相同,因此也很难期待一种最好的方式来解决一切问题,只能说是有一些基本的大原则。在这些大原则之下,涌现出来的成功的公益慈善之道,有助于作为未来的借鉴。而这其中的重要一条,就是得让企业家的才能有所发挥。

  监管机构要避免的是管得过死,使得企业家不能在公益慈善领域伸展拳脚。同时也应该警惕的是公众以某种情绪化的道德标准来钳制社会企业家的创新。实际上,不管是来自传统商业领域的企业家,还是社会企业家;也不管他们是通过公益慈善组织进行创新,还是通过商业组织来解决社会难题。都应该得到监管机构和公众的支持。(李华芳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