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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诉公交车多收费案宣判 公交公司赔一元不需道歉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1日 15: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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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坐公交车,究竟该免费、半价、还是全价?残疾男青年夏楚辉以乘坐公交车被收全价为由,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一元钱,并要求公交公司道歉。昨日,广州越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须赔一元钱,但驳回“道歉”之诉。

  2008年11月23日上午,揭阳男青年夏楚辉从广州海珠客运站登上一辆9路公交车。夏手持一个《残疾人证》,他右腿高位截肢、残疾等级是二级。“残疾人持证可以免费或半价乘公交。”夏楚辉提出乘车优惠,但司机不同意,双方起了争吵。由于司机态度强硬,夏楚辉投入车费全款2元,并索取了车票。

  次日,夏楚辉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诉,被拒后,一纸诉状将广州市第一巴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夏楚辉在诉状里写,“司机当时停车并动手要推我下车。公交公司接到我投诉后,不但不道歉,反而说我曾‘大骂司机’,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广东省有关残疾人的乘车规定,夏楚辉认为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应该受到社会的扶助,自己最低限度也可以享受车票半价。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向自己口头赔礼道歉;退回多收的1元车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15元(取“3·15”消费者维权日的意思)。

  对此,公交公司在庭审时辩称,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盲人与重度残疾人乘车免费,但对于其他残疾人,是否免费或是半价至今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且相关法规规定的是“可以”,故夏楚辉理应付全费乘车。至于司机态度粗暴和索要精神赔偿,则认为没有证据支持。

  昨天下午,广州越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书》认为,夏楚辉要求法院调取事发时公共汽车上的监控录像,以证明司机对其有拉扯和动粗的行为。对此被告表示,该车事发时没有安装监控录像,原告也没有举证。因此,原告要求口头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规定,原告这种程度的残疾人可以减半缴费乘车,被告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判决广州市第一巴士有限公司返还车费1元;驳回原告夏楚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25元。

  由于夏楚辉身在外地没有到庭,请求法院邮寄判决。记者电话采访了夏楚辉,他表示,自己将考虑上诉的问题。

  法学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在广泛的层面具有典范意义,今后不论户籍,残疾人在我省乘坐公交车,都应当享受对应残疾等级的优惠。公交司机应当热心帮扶。

  ■对话

  我不是刁民

  南方日报:法院既判决公交公司赔一元钱,又不判他们道歉,你怎么看?

  夏楚辉:不判道歉是不对的,根据规定,公共视频应该保存。应该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自己没有过错。被告说自己是爱心企业,他们应该言行相符。

  但至少判赔我一元钱,算是对广大残疾人维权的一个肯定。

  南方日报:有人质疑说你是刁民,你怎么看?

  夏楚辉:我理解,因为也有健全人拿着“残疾证”坐公交车,有人对此很反感。我当时戴着假肢,还有乘客纷纷指责我,说要赶时间。但是,我真的不是刁民。我打官司不是为了讨一元钱或多少赔偿,我想为残疾人争取多一点权益和更多的尊严。

  ■链接

  夏楚辉维权让政府纠错

  2008年11月24日,夏楚辉因本案向广州市工商局申诉,同时向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2008年12月底,将事件升级到向广东省政府和广州等21个地级市政府申请公开信息,再到提起15宗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官司历时18个月。2010年5月31日,夏楚辉收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14个地级市政府超期回复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0年6月19日,收到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优惠只限广州户籍。

  2010年6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夏楚辉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的情况通报》。

  2010年10月23日,收到省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广州市政府残疾人公交优惠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