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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2日 10: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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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文件。

  《实施意见》要求,妥善安置孤儿,积极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实施意见》提出,以保障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一是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二是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确保孤儿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三是落实教育保障政策,真正惠及每一个孤儿。学龄前以及接受各阶段教育的孤儿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照顾。切实保障孤儿接受教育的权利,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通过随班就读、设立特教班、特教学校或送教上门等途径,为他们提供特殊教育。四是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促进就业的政策法规,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要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五是加强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确保孤儿住房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资助,在资金补贴、建设标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市(县)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实施意见》强调,大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孤儿专业保障水平。一是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一五”期间立项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快建设,完善设施和功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人口较多的市(县)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市(县)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要根据实际需要,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渠道解决。二是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购置公益性岗位、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培训基地建设,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三是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没有亲属和监护人抚养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县(市)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孤儿普查工作,准确核定对象,严格审核审批,建设好全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孤儿生活费错发、漏发。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是要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是要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实施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第一次作出的覆盖全省孤儿、具有制度安排性质和普惠福利意义的政策性文件。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孤儿这一特殊群体的关心和厚爱,给全省孤儿带来了福音。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必将对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起到极大推动作用。(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