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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出台新规规范社会组织评估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8日 10: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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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完善评估工作机制,民政部2010年12月20日部务会议通过了关于社会组织评估方面新的规定,即《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这是自2006年民政部启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以来,出台的又一项力推社会组织评估方面的政策规定。业内专家表示,这项规定将对引导中国社会组织进一步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社会组织走上等级之路

  其实,早在多年前,民政部就开始进行社会组织评估的尝试。2005年,民政部将“中国民间组织评估体系”立项,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了众多知名高校以及科研机构众多研究团队竞相投标。2006年,民政部开始启动了评估工作,建立了社会组织评估体系。

  评估体系确定后,民政部首先在山东、湖北、广东等地展开试点工作,不同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展开评估。

  2007年,党的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对社会组织提出新的认识、新的发展和新的要求。同年8月,民政部向全国民政机构下发了《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有了理论、有了实践,从2007年开始,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就全面开展。”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巡视员廖鸿介绍。

  据了解,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首先从基金会评估开始。之所以首先选择基金会,主要是因为有关基金会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其次,财务透明、披露信息也是对基金会的最基本要求。因此,评估工作先从基金会做起,逐渐再向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扩展。

  2007年10月,民政部对在其登记时间为一年以上的基金会进行全面评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6家机构被评为5A级基金会,属于评估等级评价体系中的最高级别。

  继对基金会进行评估之后,2008年,民政部随之开展针对行业协会的评估工作。从此,中国社会组织走上了评级之路。

  “鼓励其进步、鞭策其发展。”是开展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意义。“首先是促进建设,其次是规范自身发展,再次是提升发展能力,最后,向社会公众有个交代。”廖鸿表示。

  制定部门规章规范评估工作

  时过三年多,中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内部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评估工作不够规范、不够透明,评估程序过于简单,评判标准不一致、走过场、形式化等现象。”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贾卫处长表示,“对于这些问题,亟须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加以规范。”

  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并给予对外公布。“当然,评估工作开展三年来,也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办法,这也需要予以制度化和常态化。”贾卫表示。

  据介绍,新规规定,评估对象即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评估坚持政府引导和自主参加原则。条件是登记满两个年度,每5年为一个周期。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评估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的评估和复核工作,使评估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评估办法明确规定,评估程序包括发布通知、审核资格、实地考察、审核终评和公示授牌等几个环节。评估共设五个等级。规定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为了加强对评估等级结果的管理,评估办法还明确,对不符合评估等级要求、违规使用评估等级证书牌匾以及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可以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据了解,新规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廖鸿强调,为社会组织评定等级,可以提高这些机构的公信力,帮助其树立良好的形象,促进其良好运作,扩大社会影响力。“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让老百姓知道,哪些社会组织是优秀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