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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慈善法规出台,《慈善法》还会远吗?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9日 10: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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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在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慈善法规,开创了慈善事业地方立法先河。

  江苏能在全国率先为慈善事业立法,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江苏的慈善事业发展非常快,在全国位居前列。截至2008年底,省、市、县三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慈善资金总量已超过100亿元,2008年江苏省其他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也达20.3亿元。第二个原因是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政策的鼓励;慈善基金的管理,需要法规来明确、规范。慈善事业的下一步发展的各方面都需要一部法规。

  我国政府对于慈善立法的重要性早有认识。民政部早在2005年就已经正式启动慈善法的起草工作,2006年,《慈善事业促进法草案》出台并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准备于200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不料,其后草案在内部引发争议,几易其稿,至今未进入下一步立法程序。

  伴随着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影响和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问题也开始出现:慈善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慈善募捐程序亟待完善,单位、个人擅自向社会募集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骗捐的违法行为;地方政府支持和推动不够,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法律规范的缺失是重要因素。慈善事业发展越快,越呼唤立法规范,由于国家统一的立法一时无法出台,制定省级慈善促进条例,就显得十分迫切。

  如此看来,江苏省首例地方慈善法规的出台意义深远。就在江苏省宣布出台我国首例地方慈善立法的时候,北京、湖南、宁波等地的慈善立法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湖南募捐管理条例》起草人之一俞建中说:“湖南的《募捐管理条例》还在征求意见中,如果说募捐关注的是一个点,慈善事业就是一个面,我们和江苏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这个条例内容完善,将慈善文化写入法规,是个很大的创新。对全国都是有借鉴意义的。”

  对于这些地方性慈善立法的出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慈善和社会捐助处处长郑远长表示,国家慈善法出台前,地方可先期推出地方性慈善法规。而地方性慈善立法,也将有力推动全国性慈善立法的进程。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邓国胜表示:当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江苏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邓国胜认为该条例具有几个亮点:一是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劝募主体资格,这一规定突破了以往只有少数组织才具有劝募资格的规定,有利于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开展慈善救助活动。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二是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往关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规定较为笼统,而该条例非常具体,特别是规定了慈善组织需要披露慈善项目及重大活动的效果,这是更高层面的要求,这说明,社会已经达成了一种共识,即慈善组织有义务披露更多、更高质量的信息。如果能增加第三方评估的项目效果信息,那么更客观公正。三是从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确了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一点也很重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受赠财产,慈善组织是受赠财产的使用主体。

  回顾我国为慈善立法的历程,可谓是一波三折。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催生了中国的慈善热潮。在这种背景下,慈善立法的呼声再次高涨,地震捐赠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对一些慈善组织的不信任客观上也成为舆论呼唤慈善法早日出台的催化剂。同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立法规划,“慈善事业法”位列一类立法项目。这也就意味着,该法需要在本届人大换届的2013年之前提请人大审议。

  尽管各方对《慈善法》千呼万唤,但历经数载,《慈善法》始终未出台,这部法律究竟何时出台,地方慈善法规的身先士卒是否能成为全国立法的催化剂,相信每一位关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人士都将继续深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