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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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0日 09: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北京通州新天地幼儿园的180个健康孩子被园方统一安排吃了2天感冒药“优卡丹”,有孩子出现过敏。园方解释,这些赠药来自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主办的“中国阳光护苗爱心行动”,而园方之所以给孩子普遍服药,是因为基金会声称此药“可防治感冒”。(《新京报》3月28日)
“优卡丹”是电视广告中常见的“熟脸”,大家并不陌生,属于非处方类药。但是,它可以其大规模用于人群的感冒预防吗?
优卡丹的主要成分为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金刚烷胺、咖啡因、马来酸氯苯那敏(扑尔敏)、人工牛黄。这些成分都有治疗作用,即只有发生症状时才可使用。
根据我们的临床经验,如果说有预防作用也只是其中的“金刚烷胺”。金刚烷胺确实曾被用于流感(注意不是普通感冒)的预防,对甲型流感有效、其他型流感无效。但随着流感病毒的不断变异,这种预防作用不断减弱。目前主要推荐的流感预防措施是接种疫苗。
也就是说,从医学专业而言,给健康儿童普遍服用优卡丹错误有二:首先扑热息痛等治疗药物不能用于预防;其次是其中的金刚烷胺的预防效果有限,更不能预防普通感冒。
新天地幼儿园给孩子服这个药肯定有错,但他们的选择是受到“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的影响,这应该引起警惕。
首先,这个健康基金的赠药直接面向其消费人群,有药厂利用公益渠道加上幼儿园相对家长的强势地位给自己的商品“铺货”之嫌。公益基金提供防病捐赠没有错,但不是通过公共防病机构而是擅自而为,且专项提供某一种药品,让人不得不对这个“爱心行动”的公益性打上问号。
其次,基金会为何不按照通行的医学常识提供咨询,而是使用严重错误的“可防治感冒”的说法?如果基金会向所有受赠的幼儿园和家长均提供了这样的说法,不仅不是“护苗行动”,实际已涉嫌误导公众,协助药品厂家以不公平竞争方式获得市场份额。
虽然《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均未规定谁可以决定进行人群的预防性服药,但这肯定是一个行政性职能,从我国行政制度看只能赋权于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疾病预防机构。从这个角度看,基金会和厂家不仅应赔偿服药过敏的孩子,更应该对所有被误导的孩子承担责任。
非处方类药市场目前竞争很激烈,药企的市场竞争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边界,本身亦无可厚非。但前一段被舆论曝光的尼美舒利被“合理宣传”为儿科最好的退热药,和本次优卡丹利用公益渠道和错误咨询“铺货”的行为,都已经超出了正当竞争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