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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困难农民将享政府保障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0日 09:5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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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保障范围将不再仅限于城市,住房有困难的农民也将享受这项公共服务。成都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今天发布消息称,成都市将在全国率先建立农村住房保障制度,弥补住房保障在农村的空白。这意味着,居住在成都农村的住房困难居民可以跟城里人一样,享受政府的住房保障援助。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3月23日出台《关于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市、县两级财政将城乡住房保障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并明确资金来源: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用于城乡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补助资金。

  《实施意见》规定的保障范围是: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在两人(含两人)以上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低收入单身居民,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含城镇和农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杜文解释,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有两个指标:一是家庭住房面积,成都全市范围执行城乡统一的固定标准。二是家庭年收入及财产,家庭年收入指标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来确定,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能超过一套70平方米当地普通商品房总价的30%。“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农村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杜文说。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方式与农村居民实际需求有一定距离,廉租住房成为成都农村住房保障的最优选择。保障方式有两种,一是以货币形式直接补贴给保障对象,由其自主租赁市场住房,即租赁补贴;二是保障对象租赁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并缴纳租金,即实物配租。与此同时,如果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短期内还没分配到廉租住房,在轮候期间可以领取租赁补贴。

  杜文表示,为了杜绝“开豪车享受住房保障”的现象,《实施意见》规定了保障资格受理审核的具体程序,还使用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保障对象的住房变化情况。

  农村住房保障是成都统筹城乡改革进程中的配套制度之一。杜文表示,相比城市,目前农村住房困难问题尚不突出,出台《实施意见》主要是考虑到对未来的预期。“在生产要素的流动中,有的农民可能出现住房困难,政府要保证他们住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