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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2日 12: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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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照顾社会孤残老人和儿童方面,为政府和家庭分担了很多负担。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规范政府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深圳市政府公报昨日发布了《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进行细化规范。

  该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适用本办法;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小于50%(含50%)的福利机构。

  不过,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在该办法资助之内。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介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深圳户籍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经评估,入住满3个月人员实际使用的床位数,按照三种标准给予运营资助:特级、一级护理的,每月每张床位补贴200元;二级护理的,每月每张床位补贴150元。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月每张床位补贴100元。

  运营资助所需经费,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资金各按50%比例负担。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十项条件。包括在本市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后执业满12个月;消防验收合格;申请资助当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有持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年度检查合格;等等。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民政局按照每半年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连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至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新增床位资助 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共同负担

  该试行办法所称新增床位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新增床位。新建的新增床位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为新建的新增床位;改扩建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或扩大规模的新增床位。已经执业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按新建的新增床位的资助标准执行。不过,新增床位不含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根据规定,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为1.5万元,每年3000元,最长资助期限为5年。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资金各按50%的比例给予资助。各区财政可视财力状况加大对该项经费的投入。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满足六项条件。包括法人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年度检查合格;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8年以上。

  新增床位资助金可用于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及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