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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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鼓励和关爱。
从公安部2008年上半年起草《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到现在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时隔四年。四年弹指间,中国社会的道德面貌与道德生态时刻在辗转嬗变,从“小悦悦事件”的悲愤到“搀扶老人标准”的非议,从“最美妈妈”的良善本能到“最美司机”的仁义壮举……传统道德在被解构的同时,以核心价值观为底色的时代道德也在悄然生成。
中国自古有“守正直而佩仁义”的传统,看重道德、敬重道德,当然也懂得呵护道德,正视道德成本,因此才有“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之说。然而,随着市场机制的建立健全,朴素义利观也遭遇了现实困境,一是过于重义轻利,忽视道德回报,二是在私权边界不断清晰之后,道德风险与日俱增,化解风险的制度显得尤为缺位。对此而言,地方探索可能要先于全国层面的顶层设计。7月24日,《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接受首次审议。草案突出了“重保障”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对见义勇为者的“过当”责任,草案也给予了适当保护。然而,层级过低的地方新规显然不如部门规章更给力。
“道德衰亡,诚亡国灭种之根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就是在为这个社会的良知与正义保驾护航。《意见》的亮点在于三个层面:一者,《意见》首次明确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责任。尽管此前的《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都有涉及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若干内容,但仍缺乏论述明确、层次全面、级别统一的政策。《意见》之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如同《物权法》对私产的敬畏,以专门规章的形式,从权利义务全貌上解决了道德行为的后顾之忧,明确了政府对保护公共利益者的激赏义务。
二者,《意见》系统区别了“保障”与“优待”的内涵。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褒赏,应当分为两个层级:生存层面的保障与更高层次的优待。此前,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有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不仅认定范围、认定机构迥异,奖励标准更是语出多门。 如今,《意见》从基本生存的就医、就业层面提出保障承诺,更从受教育权、住房等更高层面提出优待承诺——可以说,《意见》以立体防护网的形式,给了见义勇为者一个庄重的权益承诺。
三者,《意见》为见义勇为入法打下了制度基础。保护见义勇为,制度是立法的前奏。尽管在立法层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起码《意见》让我们看到了一种规范的路径。我们都知道欧美法系中有一个术语叫“好撒玛利亚人法”,特指各种对见义勇为者予以保护的法律,以立法的形式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可以说,《意见》的实践将为见义勇为入法积累宝贵的经验与思考,为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迈出关键一步。
构建可信、可靠的现代社会良善秩序,是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而要让“路见不平一声吼”不至于落个“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下场,让见义勇为者不再物质贫瘠、处境悲凉,《意见》仅仅是个开篇——今天,以制度激活中国人的正能量,也许大幕才刚刚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