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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有“救火队”逻辑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1日 10: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央视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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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温家宝总理在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工作,并审议通过了具有督导法效力的《教育督导条例(草案)》。要求要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凡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的学校,必须严格履行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

  2005年以后,大面积的撤点并校风潮,引发出一系列严重和深层的问题。大量农村小学生从6岁开始长期住校,校外关怀跟不上;留下的村办小学或教学点条件差、教师不足,规定课程开不齐,师资队伍不稳定;上学路程远带来的校车问题也成为安全隐患。

  以上这些现象,归根结底都是义务教育未能均衡发展的问题。对此,虽然教育部一直在强调,并通过安徽铜陵、河北邯郸、辽宁沈阳、四川成都、山东部分城市等的成功探索经验加以推广,但问题的扭转和改善并不明显。一旦到入学季,不仅乡村家长心里纠结,城市家长也分外紧张。因为公立义务教育的不均衡发展,引发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转化为民生的问题、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有三个:一是义务教育的推进受到僵化“政绩”评价体系的影响,未作扎扎实实的基础工作,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既要负责所有孩子的上学问题,在经济、人事、编制等方面又不具备充分的条件,所以一方面将大量的投入倾斜于重点学校,另一方面通过并校减小开支,致使2000年以来遍布全国每一个角落,当年由政府和民众共同创建的乡村学校大量凋敝,农村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又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二是推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我们原以为经费的投入是最重要的,但是在实际中,最本质和关键的因素是教师的水平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一直缺少最基本的条件和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持。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我们的政策,哪怕是国务院的政策,如果缺少法律效力、缺少操作性、缺少配套的资金和制度配合、缺少社会充分的监督和参与,哪怕体现了再强的国家意志也很难奏效。

  究其根本,在于与有关农村基础教育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并不完善。

  因此国家的当务之急不是像救火队一样,要求学校所在的地方政府“不能这样做或那样做”,而是要在依法治教方面从基础做起。应尽快修订《宪法》中有关义务教育的条款,明确各级政府和国民在相关方面的责、权、利;修订《教育法》,将国家责任体现最充分的义务教育所需的各种必要条件加以明确,并提供明确稳定的法律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细化在义务教育领域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学生各自的责权利,并对该阶段因时、因地制宜的政策调整提供明确的法律原则和决策程序,将学生上学、教师发展、学校办学的国家标准、地方配套标准加以明确;尽早出台《学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3年、改革开放34年,尚没有一部指导学校办学的明确法律,实在令人费解),一方面是使规范办学在学校层面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为社会、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提供审视国家投入的依据;修订《教师法》,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教师的“教育公务员”的责权利,严格杜绝名牌学校、发达地区对优质教师的恶性调动与垄断,使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奖惩分明的教师流动制度得以施行。而后再完善和优化《教育督导条例》,使相关的“督政”、“督学”在义务教育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主动、包容社会参与、程序公正合理的务实作用。

  当然,从完善立法条文到真正做到依法治教,我们要走的路还会很长,但如果从现在开始就着手探索和积极推进,相信办好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应该是为期不远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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