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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表彰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3年05月22日 16:5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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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明办〔2013〕8号),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确保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公平公正、严谨细致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1.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成立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国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主任由中宣部常务副部长、中央文明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中央文明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各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中央文明办二局负责同志和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各一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央文明办二局,由主办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2.全国活动组委会下设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活动评委会”),由主办单位、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组成,负责组织审核候选人参评资格、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参与投票评选全国道德模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相应成立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群众推荐、征求意见、审核把关、媒体公示、向全国活动组委会上报候选人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总政治部组委会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于4月20日前报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居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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