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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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4日 12: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记者5月23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从5月20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宁夏慈善事业将告别“法律真空”。《条例》有哪些亮点?记者为您抢先解读。
慈善组织须公布经费及工资列支
《条例》明确,慈善组织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受赠款能否被列支为工作经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条例》拟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厉行节约,降低工作成本,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外,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应全部用于慈善事业,而工作经费和工资列支情况也需向社会公布。
捐赠开“空头支票”将遭起诉
《条例》对慈善捐赠和募捐作了专章规定:捐赠人有权约定所捐赠财产的受益人范围或慈善项目,受赠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募捐组织和受赠人对捐赠人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
对于近些年频频出现的认捐成“空头支票”的问题,《条例》提出,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组织应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其履行,捐赠人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组织可在募捐情况公告书中载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时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政府支持发展慈善事业
《条例》还提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市政、电力、电信等单位对慈善公益性项目适当给予减免相关费用。
同时,各级政府要建立表彰激励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授予慈善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自治区政府设立“宁夏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设立“慈善杰出人物(组织)奖”,每年表彰一次。同时,将每年12月16日定为宁夏慈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