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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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新网10月24日)
公益诉讼制度虽然没有写入国内法律,但这并不意味国内从前就没有进行过公益诉讼,比如从前一些针对一些不法企业提起的、受害者众多且具有不特定性的诉讼就是如此,公益诉讼一般受害者人数众多,有的达数十人,有的达数十万人,这和只有一个原告,只与具体某些受害者有关系的诉讼完全不同。具体的私益案件,要求有具体的受害方,且已经形成具体的损害事实。但公益诉讼则不同,它以多数人的共同利害关系为背景,即使一些人和机构并没有直接受损,但其同样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现代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这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重大事件,层出不穷,比如垄断油企随意涨价行为,渤海溢油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这些事件无疑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对于这类损害,一些人不愿起诉,无法提起起诉,很多情况下是无人起诉也无力起诉,很多被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因为民诉法没有规定公益诉讼,个体没有受到直接侵害则难以提起诉讼。即使有个别公民以诉讼方式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但由于是个别诉讼常常被当作个别事件而不具有普适意义,往往起不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在这种背景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制度选择应当提上议事日程。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公益诉讼在国内呼吁多年,却一直没能写入法律,成为有效的制度。而在每一次重大公共事件之后,都有有识之士热切呼吁这一制度的出台,比如渤海溢油事件之后,舆论就认为这一事件可以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此前更有许多食品安全事件后,也是有人在大声疾呼。
现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交公益诉讼写入法律草案,这具有非常巨大的现实意义,是对国家法律的有效守完善,希望立法机关能顺应潮流,尽快将这一制度法律化,成为约束国内恶性重大事件重复发生的有效方式。公益诉讼,是通过司法方式与实力强大的企业及机构进行博弈的有效方式,即使败诉,也影响巨大,如果胜诉,更会深刻影响许多影响公共事件处理及对同类事件的制约,比如对环境污染和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事件,对不合理的土地开发行为,对于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于垄断企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等等,针对这类案件的诉讼,可以形成压力,促使不法侵害者改进服务方式,促进社会更加走向公正。
应当看到,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正是很多不良事件发酵发展的制度性根源,由于缺少这一制度,很难以让他们尝到巨额赔偿所形成的压力。那些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环境污染事件的背后,都无不如此。希望公益诉讼能尽快在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形成对这些危害利益行为的制约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