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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要求基金会对重大公益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 13:2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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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民政部近日发布通知,决定加大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实施力度,要求基金会对重大公益项目实施专项审计,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该通知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基金会当对重大公益项目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凡项目当年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当年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均属于重大公益项目。此外,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也需要实行专项审计。

       通知要求,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也可以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

       通知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通知指出,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单独予以披露,也可以包含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一并披露。基金会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及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与其同级的财政、税务部门。

       通知强调,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通知规定,基金会审计经费由基金会自行承担,或按照基金会管理权限,在合理情形下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基金会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承担审计费用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资助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视困难程度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的资助。对于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透明、公益项目运作规范、评估等级较高且同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奖励形式全额或部分承担审计费用。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将审计费用支付给受托会计师事务所。

       通知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部分确有困难的基金会提供公益审计服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具体开展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时应当予以考虑。

       通知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范围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选聘事务所需满足下列要求:对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600万元以上。 对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通知指出,基金会及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从上述范围内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使用财政资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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