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雷锋精神 建设文明社会——公益路上,我们“雷”厉“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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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讯(记者 成燕)记者昨日从省、市商务局获悉,我省将对境外、省外资本投入的社会事业项目给予奖励,并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按照规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益性文化设施;社会资本兴办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综合福利院等机构;社会资本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和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及建设培训、实训基地设施。
申报要求和奖励标准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投资到我省的社会事业项目,且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资产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同一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